秦律揭秘

1975年,湖北云梦县发掘了一座奇特的秦墓,墓主长眠在无数竹简中,他头枕竹简,头两边也是竹简,身上是竹简,手下按着竹简,脚底下还是竹简。考古工作者从一份名为《编年史》,类似自传的竹简中得知,他名“喜”,生于秦昭襄王四十五年(前262),卒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

云梦县博物馆

“喜”生前是秦国南郡一名负责司法的“令史”。秦朝对律法极为重视,从官吏和民众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必须明确答复他们,并且制作一尺六寸长的符信,上面写明日期时辰、所问法令的内容,宣告给官吏和民众。解答完毕后将其一分两半,一半交给咨询者,解答的官吏则将另一半装入木匣封存,以备日后检查。

竹简中有一份《语书》,是“喜”所在的南郡守“腾”,于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四月发布的,其中提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喜”无疑是这样的良吏。他大概也很热爱这份工作,把许多律条、司法文书抄录到这些竹简上,并将它们带入坟墓。考古工作者们把这批竹简命名为“云梦睡虎地秦简”,这是迄今为上发现最古老、最翔实的秦国法律文献,通过它们,后人得以管窥2000年前秦帝国的法治状况。

云梦睡虎地秦简主人“喜”的3D复原头像

这些竹简以《秦律》为主体,商鞅是它的奠定者。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秦律》有十八种,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规定,性质类似于如今的行政法规。睡虎地秦简还出现一些司法文书,规定了各种案件的审判原则,以及调查、勘验、讯狱、查封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法律文书的格式,它们统称“式”,目前发现的有《封诊式》《治狱程式》。

法律解释也已出现,睡虎地秦简有一批竹简称《法律答问》,以回答形式对许多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和说明,内容五花八门,既有各种案例的处理决定,也有对司法概念的解释:何为加罪?何谓同居?何谓后子?何谓纵囚?何谓官长?乃至还包括一些具体物品的界定:何谓梃?何谓琼?何谓羊驱?……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局部)

汉代以来,关于秦朝严刑峻法的指控就屡见于史书,出土秦简的确部分印证了这些说法。翻开睡虎地秦简,许多令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往往都会招致严厉惩罚:偷拿一把桑叶,即便价值不到一钱,也要被罚服三十日徭役;祭祀时偷拿一只价值不够一钱的猪肾,被“耐”(刮去胡须,这是当时的耻辱标志);只要撬开门锁,无论是否有盗窃行为,都要被“赎黥”(缴纳财物免除黥刑);官吏只受贿一钱就要被罚为刑徒……从这些记载来看,秦律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而非赃值作为判刑标准。

各种斗殴行为同样要受到惩罚,《法律答问》不乏奇葩案例:斗殴撕裂他人耳朵,应处耐刑;咬断他人鼻子、耳朵、手指、嘴唇,都应处耐刑;拔剑砍断他人发髻,应“完为城旦”;斗殴时捆绑对方,再拔去对方的胡须和眉毛,应当“完为城旦”….这些案例无疑印证了《商君列传》中商鞅严惩私斗的记载:“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瓦,陕西临潼出土,瓦文表明,来自山东六国的“牙”被派往修筑秦始皇陵

后人熟悉的连坐制,在睡虎地秦简中也有所反映: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同居(同户的家庭成员)应连坐。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与盗同法“”与同罪“这两类犯罪,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团体犯罪“是官府严厉打击的对象,从《法律答问》的记载看,只要人数满五人,哪怕只抢劫了一钱,也要被严惩。

《史记》中还有人们熟知的各种言论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诽谤、非所宜言……不过出土秦简中尚未看到相关记载。假如它们真的存在,很可能是秦始皇统治晚期,即公元前212年焚书事件后才开始推行的。

但另一方面,秦律又并非对各种罪行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严惩,还存在许多考量因素。《法律答问》多次出现“六百六十钱”这个金额,这是秦朝法律对盗窃案严惩程度和量刑进行区分的一条标准。同样在“群盗”那则司法解释中,又有以下记载:“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

黥劓刑示意图

秦国法律也有对未成年人减轻法律责任的记载。《法律答问》有好几处出现“小未盈六尺”字样,这是在无法确认当事人年龄的情况下,通过量身高来确定他是否成年的标准。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少年牧马,马跑到别人的田地,吃了一石粮食,由于他本人身高不够六尺,因此不承担责任。

大量案例还表明,秦国法律也打击举报不实或诬告等行为。举报不实称“告不审”,官府不予受理;还要追究举报者是否故意,如果是“端为”(恶意举报)就属于“诬告”“诬人”;举发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举发者应罚二甲。此外,投递匿名信举发,官府也不受理,而是直接将其焚烧;如果现场捕获投递匿名信者,则投书者会被审讯,并保留匿名信作为罪证。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和现代人想象得不同,睡虎地秦简的死刑案例反而不多,总共只有五起,判处死刑的原因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未成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现代人熟悉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出土秦简中也难见踪影,也是同样原因,任何普通百姓有劳动能力却不参与劳作,都是朝廷无法容忍的。取而代之的是各种肉刑伴随着罚为刑徒。

整个先秦两汉时期,肉刑都很流行。常见的包括脸上刺字的“黥”、割鼻的“劓”、砍脚的“刖”、割去生殖器的“宫”等,汉代把这四种连同死刑并称“五刑”。肉刑的用意还不只是给受刑者施加肉体痛苦,更阻止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和人们惯常印象中秦朝一味压榨民力不同,出土秦简中其实不乏要求保障百姓利益的内容。这又以岳麓秦简最为明显,里面有大量针对在秦国新征服地区任职官吏的规定。治理新地的官吏和他们的舍人胆敢接受当地百姓钱财、酒肉和其他物品,在与百姓的买卖、借贷中故意压价,按对待强盗朝廷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