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联盟
善于从失败中学习,并在此基础上摆脱已有观念的束缚,提高自己,然后再重新站起来。这就是罗马人的性格。这不是说失败是好事。失败没有什么好或不好,失败只是失败。重要的是如何从失败中站起来,也就是怎样对待失败。公元前 390 年的凯尔特人入侵,给了罗马人从失败中学习的机会。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内分裂是何等的愚蠢。正因为罗马有贵族派和平民派之争,才会造成被蛮族凯尔特人乘虚而入的机会。
在王政时代,罗马已经和邻近各部族建立起同盟关系。尽管部族不同,但是,他们使用同样的拉丁语,信仰同样的宗教,风俗也很接近,所以统称为拉丁民族。各部族之间的同盟就叫“拉丁同盟”。在当时,由于罗马的力量还没有凸显出来,所以拉丁同盟各部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几乎是对等的,同盟关系并不牢固,同盟国之间也常有战事发生。公元前 509 年罗马转为共和政体后,这些同盟国纷纷背离罗马,显示了当时的拉丁同盟凝聚力之脆弱。站在同盟各国的立场上来看,他们一定认为他们的同盟对象不是罗马,而是统治罗马的国王。罗马废除王政意味着解除与其他邻国之间的同盟关系。
有了这一前车之鉴,罗马在稳固了共和政体后的公元前 494 年着手重建拉丁同盟。同盟的主要目的从宗教祭祀变成了军事行动。在同盟协议上,明确规定要建立共同的队伍对付共同的敌人。同盟军中,罗马军队占一半,其他各同盟国的军队占一半。因为这个时候,罗马的力量已经相当强大,罗马一国的领土甚至超过了拉丁同盟各国领土总和的三分之一。同盟军的构成也反映了拉丁民族当时的力量分布状况。
同盟军总指挥由罗马人担任,对此,同盟各国没有任何异议,他们一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除了这一点,拉丁同盟的利益分配完全平等。同盟各国一年一度在菲里蒂纳的森林开会商议,对于在此作出的决定,各国必须忠实遵守。罗马遵守同盟协议是因为罗马有相应的利益在其中。当时的罗马,提供六七千兵力已经倍感艰难。但是,由于同盟国的加入,军队规模得以成倍增加,同盟的意义自然不可小觑。
当然,这一时期的拉丁同盟也有弱点。一且主导国罗马陷入生死存亡的危机,其他同盟国就会看不到与罗马统一行动的好处,很容易背离罗马而去。公元前 390 年凯尔特人的入侵,使这一点暴露无遗。这一惨剧严重打击了邻近罗马的同盟各国把自身的希望寄托于罗马命运之上的信心。结果,不只是一个国家背离了罗马,而是像雪崩一样,同盟各国纷纷离罗马而去。他们不仅抛弃罗马,甚至起了乘机瓜分罗马之心。为此罗马不得不用 20 年的时间来击退他们。
罗马对此极度失望。于是,在公元前 338 年,罗马着手进行对外关系的彻底改革。解除形同虚设的“拉丁同盟”,重建新同盟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之所以进行这样的改革,是因为此时的罗马已经完全恢复了元气。如果没有足够的实力,提这样的改革方案就是过于不自量力。重建后的同盟体不再叫“拉丁同盟”,应该说,“罗马联盟”的称呼更符合它的性质。
对于公元前 4 世纪中叶的罗马人来说,眼前的问题是防止再次出现同盟各国众叛亲离的状况。所谓同盟,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采取统一行动的联合体。加盟各国,包括主导国罗马,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样单纯的联合体中,某个加盟国和罗马的关系与该国和其他加盟国之间的关系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当罗马强大时,他们和罗马联盟,一且罗马出现衰退的迹象,他们就纷纷背离罗马而去。
因此,公元前 4 世纪中叶以后的罗马人把同盟国的关系限制在该国和罗马之间。我想,可以用上图来表示他们之间的关系。罗马联盟中的同盟协议中规定,加盟国只许和罗马缔结协议,不许在其他加盟国之间缔结协议。加盟国之间出现同题,也不允许在当事国之间解决,必须由罗马仲裁解决。
罗马之所以可以单方面要求采用这一模式,是因为罗马是胜者,其他国家都是败者。罗马联盟的确把不平等的同盟关系强加给了失败者。但是,对失败者来说,在通行没收财产,逼战败国人民为奴的时代里,说罗马人的这种要求极其宽容一点也不为过。其实罗马人这样并非因为他们宽容。不必引用普鲁塔克的话,我们也能想到,罗马人只是忠实于自己的性格而已在拉丁同盟中,同盟成员只有罗马和其他加盟国两类。但是,在罗马联盟中,成员国却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联盟之主罗马。在罗马,只要是自由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享有罗马市民权。因此,他们有服兵役的义务。这是享有自由的市民的义务,同时也是直接税的纳税形式。当然,他们同时享有投票权和罗马公职的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政的权利。
第二类是旧拉丁同盟的加盟各国。他们是公元前 390 年一度背离罗马、又被重振之后的罗马再度打败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着与罗马相同的语言、宗教和习俗。罗马毫不吝啬地给了这些国家的人民完全的罗马市民权。
第三类是拉丁语叫“自治城市”的各国。词源为拉丁语的这一意大利语,在词典上的解释是地方自治体或市镇。对于这些国家,罗马给了他们无投票权的罗马市民权。所谓“无投票权的罗马市民权”,就是他们不享有罗马国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之外,他们在所有方面都享有和罗马市民同等的权利。
第四类是科洛尼亚,我们把它翻译为“殖民地”。只有被认为战略上非常重要的地方,罗马市民团才会开展殖民建设。由于他们享有完全的罗马市民权,所以,有义务承担罗马军务。在殖民地的罗马人承担军务,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居住的地方。就这样,在每一个战略要地,罗马人都要毫无例外地建造用作要塞的新城。
第五类是历史上统称“同盟国”的各个国家。当然,同盟国是后世的人们叫的,在当时,罗马人称他们为“同盟市”。“同盟市”就这样成了意大利语中的一个词,现在的意思是共同经营者。同盟市和其他同盟国有所不同。虽然都是罗马的战败国,但是,旧拉丁同盟的加盟国是公元前 390 年之后的战败者,同盟市则要晚得多,是指公元前 350 年以后被罗马打败的各国。因此,同盟市和罗马的关系比较浅。
罗马承认同盟市享有完全的国内自治,允许他们保留他们的语言、宗教和习俗。尤其是使用希腊语的人,更不要求他们学习拉丁语。罗马人不要求同盟市(同盟国)以贡金或年贡的形式缴纳税金。罗马对同盟各国的要求只是提供兵力。在公元前 4 世纪后半叶,以那不勒斯为首的罗马联盟第五类各国被逐一纳入罗马势力范围,其中大部分是位于意大利南部的希腊殖民地。
这就是公元前 4 世纪中叶确立的罗马联盟的实体。罗马选择了其他国家不存在的政治策略。他们没有把失败者贬为奴隶,而是让失败者成为“共同经营者”。